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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2007-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的决定
(2007年5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10月18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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