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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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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删除第十四条。

  三、删除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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