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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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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1-13

  【生效日期】1995-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文件发送范围的通知

(辽政办〔1995〕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经过机构改革,一部分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性质、规格等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定的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变作风,减少文件的要求,同时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对省政府文件的发送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一、下列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文单位:

  1、各市、县人民政府;

  2、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含委、厅管理的副厅局级行政机构);

  3、国家和省双重领导的厅局级工作机构;

  4、省属副厅局级以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省属各人民团体;

  6、省委所属副厅局级以上工作部门;

  7、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8、沈阳军区、省军区;

  9、国家机关驻辽副厅局级以上行政机构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0、中央新闻单位驻辽记者站;

  11、省属新闻单位。

  上述以外单位阅读文件,可通过订阅《辽宁政报》解决。需要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周知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布。

 二、文件发送方式:

  发给各市县政府和驻沈阳以外地区单位的文件,通过邮电局机要局投递;发给沈阳市区内各单位的文件,由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直接投递到各单位办公室。一般不直接投递到各单位的内设和下属机构。

 三、文件发送份数,各市、县政府和机构规格、隶属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省属单位,仍按原份数发送;机构规格、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和新设机构,由办公厅比照同类机构重新确定。

  希望各有关单位加强文件管理,保证省政府所发文件的安全,防止失泄密的情况发生。对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机要交通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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