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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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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2006-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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