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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1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大政发〔1997〕4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大政办发〔1996〕92号文件,转发了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分别由水利、工商等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不统一,给该项费用的征收带来一定问题。为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部改由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征收,原通知中有关征收的范围及费用管理、使用等内容不变。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标准,按《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切实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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