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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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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3-03

  【生效日期】1997-03-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

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抚政发〔199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在发工资五日内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第九条 凡在发薪5日内不向专业银行专户存储公积金,或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除限期追回应缴部分公积金外,同时补交应计利息,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存储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存储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存储额。

 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存储、转移、支取、查询等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1997年4月1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1997年4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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