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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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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6-11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11日大政发〔1996〕5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管理,减少浪费,根据《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大型仪器检查是指:核磁共振(MRI)、CT、ECT、彩色超声诊断仪检查(含一次性检查费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

 第四条 职工就医需做大型仪器检查时,应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急诊者可先行检查,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 大型仪器检查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30%,退休人员负担15%,其余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全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采用特殊治疗方法,并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

 第七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如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须经约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所需的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出院后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担。移植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工因病情需要,经约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所需购买人工器官(如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关节等)的费用,属于国产人工器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属于进口人工器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5%,余额部分由单位和个人分担。安装人工器官过程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种特殊治疗中涉及使用《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其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担。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由单位和个人分担的费用,不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也不以《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相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劳动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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