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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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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将4日定为“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的决定

  【发布单位】806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1999-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4月18日          定为“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的决定

        (1999年9月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的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办理意见,决定从2000年起,每年的4月18日为“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

  设立“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对教育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自己走向成年的这一人生重要阶段,增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青少年在社会实践中加强自我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报国的远大理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要本着“百年大计,育人为本”的原则,在“沈阳市十八岁成人节”期间,对我市的青少年进行有关的教育,开展有关的活动,以保证我市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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