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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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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向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二、删除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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