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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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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92号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2000-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动员全社会力量,从开展社会保险登记入手,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并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全省仍有部分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及其职工没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的新的目标要求和全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进一步依法扩大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面的范围

  1.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营农场另行研究)。

  2.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

  3.能正常经营并有缴费能力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能正常经营并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以及按当地政府规定参加了人寿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尚未移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集体企业。

  上述未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已参保单位中凡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职工(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都应依法参保。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扩面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扩面工作。

 二、扩面的有关政策

  1.新参保企业缴费办法和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原则上从申报当月起按规定缴费,社保机构从企业缴费之月起为其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参保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老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退休费,并执行当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参保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参保前企业欠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企业负责补发。

  2.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问题

  凡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回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可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

  3.参加寿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移交问题

  按当地政府规定曾参加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且没有间断缴费的,应整体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保机构接收当月起,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退休人员待遇的核定和发放按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对已将保费抽回的人员,视为未参保。但如能将抽回的保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补缴,可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未补缴抽回的保费,且又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间断(含抽回保费后的间断时间)缴费的,原则上应予以补缴,具体补缴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在年底以前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要出现一个新的局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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