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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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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1996-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民“十不”暨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1996年9月1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抚顺市民“十不”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酗酒闹事

  3、不赌博迷信

  4、不说粗话脏话

  5、不乱贴乱扔乱放

  6、不干扰他人休息

  7、不攀折花草树木

  8、不违犯交通规则

  9、不损坏公共设施

  10、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抚顺市民行为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文明建市战略,保证《抚顺市民守则》的贯彻实施,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一切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本着统一领导、相互配合、分片包干、以块为主、奖励和处罚相结合、专业人员执法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行使执法职权。

 第四条 各县区、各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民有权对他人违反《抚顺市民守则》的行为予以批评和制止。

 第六条 抚顺市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做到: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酗酒闹事;

  (三)不赌博迷信;

  (四)不说粗话脏话;

  (五)不乱贴乱扔乱放;

  (六)不干扰他人休息;

  (七)不攀折花草树木;

  (八)不违犯交通规则;

  (九)不损坏公共设施;

  (十)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凡认真遵守《抚顺市民守则》、做到《抚顺市民“十不”》或热心维护社会公德者,为文明市民。逐级评选、树立的文明市民先进典型,授予文明市民标兵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凡违反《抚顺市民“十不”》有关规定者,由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拒绝处罚者,在5倍限度内加重处罚。

 第九条 随地吐痰、便溺,处以5元罚款。

 第十条 酗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处以3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算命、算卦、看手相、相面等封建迷信活动,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语言低级下流,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有乱贴乱扔乱放行为的,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城区建筑物、构筑物、路树、电杆上乱张贴、乱涂画,按每处(张、件)处以10元罚款;

  (二)在街路、居民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抛洒杂物、脏水,处以10元罚款;

  (三)在道路、街巷、居民区等公共场地上乱堆乱放杂物,处以20-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夜间在居民住宅区造成噪声超标干扰他人休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攀折花草树木、践踏绿地、翻爬栏杆、在树上拴绳、挂牌,处以10-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骑车、步行穿越道路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骑非机动车转弯不减速,突然猛拐,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曲折竞驶,逆向行驶,处以5元罚款;

  (二)行人穿越道路不走人行横道,翻越、钻跨路间隔离或护栏,处以2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损坏公共设施者,予以如下处罚:

  (一)轻微损坏围墙、围栏、水池、公用桌凳、建筑小品等市政公用设施,处以20元罚款;

  (二)损坏路灯设施、擅自挪用道路边石和方砖,处以50元罚款;

  (三)损坏公交车辆上设施或站务设施,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处以5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条,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三、十五、十七条,由市城建局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违反第九、十八条,由市爱卫办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持市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民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遇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之外违章、违法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或采取扣押证件、物品的办法,然后通过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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