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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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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2000-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0〕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省2000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保护价格。按照国家提出的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的原则,2000年度秋粮收购保护价总体上稳定在上年水平,鉴于部分玉米产区灾情较重,产量下降幅度较大,玉米收购保护价格适当提高。根据东北区、北方区11个省、市、区对秋粮收购价格的衔接意见,我省收购保护价格为:水稻标准品(三等,水分14%)每500克0.61%元,玉米标准品(二等,水分18%)每500克0.44元。定购粮食与保护价粮食继续执行同一收购价格。等级差价仍按原定差率计算。对玉米收购继续实行季节差价,从2001年5月1日起到下一个年度秋粮收购止,对农民交售等内安全水分玉米(水分14%以内),每500克加价0.01元。按国家规定,等外粮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收购。各市应与毗邻市在搞好等外粮收购价格衔接的基础上,确定本市的收购指导价格,并报省粮食局、物价局备案。各地要搞好宣传,组织和指导农民对质量差的粮食进行筛选、整理,使其一部分能提级进等,达到收购标准,以增加农民收入。

  由于秋粮因灾减产,粮食质量差,为确保农民收入相对稳定,新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推迟到2001年度执行,2000年度秋粮收购继续执行现行质量标准。

 二、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为鼓励发展优质品种粮食,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2000年度秋粮收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内在品质较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应按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高于保护价的原则积极收购,并要明码标价,挂牌收购。为便于操作,各市可根据粮食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审定并公布优势粮食的具体品种。对收购优质品种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要努力创造条件对同一品种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证农民种粮收入和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要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和粮食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必要措施,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保护价格,对农民留粮后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出售的余粮,绝不准限收、拒收和停收,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要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卖粮款,并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不得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也不得压等压价收购。各级物价、工商、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直接入市收粮企业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收购秩序,对违反政策的,要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按照国家关于继续保持粮食定购制度的要求,根据我省今年遭灾减产的实际,2000年度秋粮收购省对各市安排定购粮计划17.435亿公斤(水稻6.29亿公斤,玉米11.145亿公斤)。对定购粮计划,各市不再分解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四、足额筹措和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为保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需要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地财政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预算,使预算内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由省财政通过扣款强制到位。要确保完成省下达的1991年前粮食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及1992年以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贴息补贴全额到位,确保粮食储备、超储、出口等项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五、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安排好粮食收购贷款,根据“收多少粮,贷多少钱”的原则,按收购价格和收购进度发放收购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收购费用贷款,保证粮食企业敞开收购。对收购所需铺底资金要逐一企业核定,在收购之前发放到位。对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优质粮、保护价品种的等外粮以及保护价范围以外品种的粮食,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回笼款必须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分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坐支、转移和挪用销售贷款,要确保货款全部归行和贷款本息应收尽快,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封闭运行。

 六、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认真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合理费用测算确定粮食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价亏本销售。要充分利用国家现行政策,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根据国家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处理陈化粮。各级物价、工商、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冲击粮食市场的企业,要从严查处。

 七、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为搞活粮食流通,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外,允许和鼓励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各市申报入市企业,报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统一颁发入市收购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的违规行为。要加强对批准入市收粮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要取消其收购资格。经市级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农村集贸市场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粮,并不受品种、数量和价格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当前种粮收入仍是农民尤其是粮食产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今年我省遭灾粮食减产较多的情况下,必须认真执行收购保护价格和敞开收购政策,确保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各地一定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在收购工作旺季,经常深入第一线,指导工作,帮助粮食购销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粮食、财政、农发行、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价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国务院将组织全国粮食库存大检查。各地在做好秋粮购销工作的同时,要做好粮食库存大检查的准备工作,有关库存大检查的具体工作,省政府另作部署。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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