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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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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抚顺市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河道整治标准:浑河干流,大伙房水库下游至沈阳段为10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城市主要支流章党河、东洲河、詹家河、抚西河、将军河、古城子河、拉古河、鲍家河、海新河、葛布东河、葛布西河城市段为100年一遇洪水;其他支流河为50年一遇洪水。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六)其它可能危及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护堤林、护岸林不准主伐;需要更新或间伐的,应当提出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河流堤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对所利用的堤段按原标准加固堤防,修筑路面,并承担常年性的维修养护。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严禁扒堤通过。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桥梁、涵洞必须保证行洪。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堤上放牧、开垦、挖土、取石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乱垦滥种和擅自栽树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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