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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42号
【发布日期】1994-09-22
【生效日期】1994-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体经济
组织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1994〕42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打破了按所有制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为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改由财政部门管理。为加强对全省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省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二、财政部门管理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贯彻国家会计制度和法律、规章的工作,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要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和完善搞好会计工作的各项措施。
2、负责制定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会计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工作。
3、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和专业职务评审工作。
4、负责制定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信息工作。
三、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解决会计数据失真和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提高会计工作的管理水平,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由税务部门管理的通知》(辽政发〔1986〕4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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