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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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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交通违 罚款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5]60号

  【发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1995-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5]60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公安交警队伍廉政建设、治理公路“三乱”问题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深化这项工作的改革。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本着“廉政、便民、公正、高效”的原则,决定对交通违章罚款办法进行改革,在全省城乡统一实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执罚与执收分开。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这项工作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实行执罚、执收分开。

  交警机关为执罚单位。交通民警负责对本地(城市为所辖市区和郊区,农村为县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开具交通违章处罚通知单,在处罚通知单上应标明违章时间、违章条款、民警所属单位、有效日期等有关事项。农业银行为执收单位。执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处罚标准对违章者进行代收罚款,并及时向交警机关结算划拨违章罚款。交警机关要按省政府第54号令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罚单位罚没收支管理的通知》(辽财预字[1995]第37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为方便群众和便于监督,在各代收站门前要设置统一设计制作的交通违章罚款代收站标牌,在室内张贴《交通违章处罚标准一览表》,设专人和专门窗口收取交通违章罚款。

  交通违章罚款属国家财政收入,应如数上缴国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拖交或者提取手续费。

  第二阶段:在阜新等少数市实行使用IC卡(智能卡)管理交通违章罚款的试点工作。

  发给每个驾驶员一个IC卡,该卡由省交警总队指定专业厂家制作。驾驶员领取IC卡时,需交纳80元现金,作为IC卡成本的抵押金,并要向指定的农业银行存款400元。农业银行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当驾驶员工作调离、不再开车时,可退回IC卡,由收缴部门返还抵押金,每年扣折旧费20元。

  给每个执勤交通民警配发一个读写机,遇有交通违章者,执勤交通民警在IC卡上做出处罚记录后,立即将其放行。违章者无需再去交纳罚款。

  省、市、县(区)三级交警部门,要统一配备微机,对罚款实行现代化的无现金管理。通过试点,摸索经验,完善利用IC卡管理交通违章处罚的科学办法。

  第三阶段:在全省城乡普遍推广IC卡管理交通违章罚款的办法。

  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召开会议,统一部署,在全省城乡普遍推广IC卡管理交通违章罚款办法。对一年内无违章者,发给年度优秀驾驶员标志,贴在风挡玻璃上;连续两年评估优秀驾驶员的,享受免审待遇;连续五年评为优秀、又无事故的,可评为红旗驾驶员,发给荣誉证书。对违章者,特别是连续违章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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