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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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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沈阳市住宅采暖实行分户控制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606

  【发布文号】沈建委发[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1-14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沈阳市住宅

采暖实行分户控制的暂行规定

(沈建委发〔2000〕13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供暖体制改革,促进采暖系统的节能和科学管理,加快我市供暖事业的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供暖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采暖系统。

 第三条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热应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大型集中锅炉房供热为主。为了保证供热能源的合理利用和减轻大气环境污染,城市核心区(三环以内)禁止新建总容量40T/H(单台容量20T/H)以下燃煤锅炉房。

 第五条 对不能采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或大型集中锅炉房供热的住宅工程可采用电、燃气、油等多种单户供暖的采暖方式。

 第六条 以水为热媒的住宅一律采用分户控制、锁闭阀出户的采暖系统,商品住宅、各类住宅示范小区应做到平衡阀、调节阀、锁闭阀、热计量表等安装一步到位,其它类住宅暂时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除实行分户控制、锁闭阀出户的采暖系统外,还须预留出安装热计量表等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 以电为热源的住宅工程可采用空气对流电暖器或低辐射电热膜采暖等方式,其控制、计量系统应以户为单位独立设置。

 第八条 以燃气为热源的住宅工程应以管道燃气为主,管道燃气无法满足时,可采用液化石油气,禁止采用单户液化气钢瓶供热。

 第九条 已按旧采暖系统设计尚未开工或虽已开工尚未竣工的住宅工程,一律由设计单位改按分户控制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采暖系统设计。

 第十条 为节省能源,保证采暖热效率的提高,各类住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节能50%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按4-6KW,每户建筑面积70-140平方米按6-8KW,每户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按8-10KW用电负荷进行设计;电业部门仍按每户2KW收取贴费,新增部分免收贴费。

 第十二条 严格新建住宅采暖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各环节的管理,拟建设燃煤、燃油采暖系统的项目,需先报市环保局审核同意,拟建设以电、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为热源采暖系统的项目,需先分别报市电业局、市煤气总公司、市燃气办审核同意,统由市规划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供暖管理部门要对采暖系统的建设、运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未按分户控制原则设计的住宅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设计质量审查部门不受理施工图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供热部门不予接网;物业管理部门不予接收。

 第十四条 旧住宅改造工程应按本规定精神设置分户控制采暖系统。要考虑方便居民和管理,由房产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辖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委

                         房产局 建工局 规划局

                         环保局 电业局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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