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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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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抵押物登记评估收费实行免收减收优 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2-11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

抵押物登记评估收费实行免收减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大政发〔1999〕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由于各商业银行取消信用贷款,采用保证和抵押担保贷款的办法,要求企业在贷款时办理抵押物登记和评估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手续需要缴纳一定费用,有些费用企业无力承受,致使所需贷款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改革及生产经营活动。为解决这个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评估手续时,实行免收减收部分收费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免收登记费用。

 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依法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抵押物资产评估时,其评估费按照现行标准的25%收取。

 三、市经委、财政、工商行政、物价、国有资产、房地产、金融等部门,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协作,保证企业贷款及时到位。

 四、抵押物登记和资产评估的有关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通知,做好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抵押物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对符合免收减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尽快落实政策,予以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五、本通知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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