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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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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 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0]32号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2000-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

(辽政发〔2000〕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杜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省政府已决定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省级政府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为了巩固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强化对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的监督。为此,特作决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内部监督

  省级政府部门要对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依法制订出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每项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责任处室和相关的收费及批准文号,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今后,新设立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依法设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式公布。要改进审批方式,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推行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审批、联合审批或“一条龙”审批;对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处室的审批事项,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对审批频率比较高、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推行集中办事制度,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建立审批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行审批人员轮岗制,制定审批监督检查办法和过错追究办法,强化对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管。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制度,制约和防止滥用权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切实搞好专项监督

  省监察厅要把监督检查省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根除腐败的治本措施来抓,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负责检查省级政府部门在执行和遵守省政府关于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决定、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法违纪审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行政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同时按《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辽委发〔1999〕9号),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进行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负责审查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和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受理和审查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纠正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要把监督检查省级政府部门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审批行为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督查工作,形成制度。负责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政务公开和审批制度改革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在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反映的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

  省人事厅和编委办要结合机构改革,搞好省级政府部门的职能确定,抓好培训工作。负责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省级政府部门的职能界定和事权划分,协调和处理部门之间的审批事项争议;按照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搞好定岗定员,制订、完善《职位说明书》;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履行职责权限的情况;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省直机关党工委要将省级政府部门加强审批行为监督纳入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度目标检查的一项内容进行考核。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搞好联合监督

  省政府建立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和省直机关党工委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省政府已明令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落实情况;(2)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合法性;(3)规范审批行为,履行审批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4)改进审批方式的实施情况;(5)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审批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审批人员轮岗制、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6)审批制度政务公开和社会举报制度的实行情况;(7)违法审批行为的查处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报告省政府。

 四、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切实加强群众监督

  要把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与实行政务公开相结合。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做好审批制度政务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操作规程、审批结果、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过错追究。公开的形式、程序和载体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群众的要求确定,力求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富有实效。要把投资项目审批、办理证照、批钱批物、集团购买以及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审批等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把本单位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与社会接触频繁及有实权的处、科、室、站、所等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部位,切实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省政府办公厅要抓好省级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省直机关党工委予以协助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审批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违法审批行为的社会举报;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五、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切实加强舆论监督

  省直各新闻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宣传部《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宣传的意见》,深入宣传搞好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审批行为监督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加强审批行为监督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和经验,反映基层、企业、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对违法审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

  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是巩固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省政府及各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具体抓的领导体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专项监督、联合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机制,确保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以实现建设“高效、创新、务实、廉洁”和人民群众信赖的政府的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7日

 附件:       辽宁省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         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成员

  丁玉学(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孙桂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魏 

敏(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马样图(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委办副主任)、迟金山(省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

 二、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

  姚树森(省纪委监察综合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冯月江(省政府法制办监督检查处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常乃安(省政府办公厅督察室主任)、王惠新(省编委办机关编制处处长)、周乃成(省直机关党工委调研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23128249、869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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