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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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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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