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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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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抚顺市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日期】2004-07-29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执业。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国有资产拍卖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非拍卖师主持的拍卖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拍卖活动,没收拍卖企业非法所得。

  《抚顺市拍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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