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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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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 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2-0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考核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日大政办发〔1996〕13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大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大连市科委每年年末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大连市政府批准。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委员会由大连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 考核标准和依据:

  (一)《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二)各区、市、县年度科技进步工作的各项统计资料、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十项,二级指标二十项,三级指标四十项。各级指标满分为1000分(其中领导班子重视科技程度、科技三项费用、科技进步贡献率等三项为关键性指标。)

  (二)各项定性指标考核,根据现场考察、查阅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及必要的抽查等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系数分别为1、0.8、0.6。定性指标实际得分=等级系数(对应指标满分)。

  (三)对下列定量考评指标实行附加分(附加分加在相应的三级指标或相近的二级指标上,并加以注明):

  1.完成各类科技计划示范工程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2.获得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专利项目的,每项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3.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覆盖率,以8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4.主要农产品(粮食、水产、水果、畜禽、蔬菜)单产增长率,以8%为基数,每增加1分百分点加1分。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以5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形成规模效益的以2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6.新产品销售额,以占总销售额的3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加1分。

  7.出口交货值,以占总销售额的40%为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

  8.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以占总增加值的10%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9.科技三项费用,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基数,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

  10.企业新产品开发经费,以占销售额的1%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1.获绿色证书的农民技术员比例,以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2%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12.当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其测算按照国家科委〔92〕国科改字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较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第六条 经考核被评为先进的,由大连市政府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匾牌。先进区、市、县的书记,区、市、县长,科委主任,由大连市政府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先进的区、市、县在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示范、推广、教育和培训上给予经费、物资、人才、项目等方面的倾斜。

 第八条 对评为先进区、市、县的名单及典型事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评价指标体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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