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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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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发布单位】80614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2000-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周银校

                           二000年四月五日

           抚顺市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

  为规范城市新建住宅的安全防范措施,创造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使居住小区的景观协调、统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住宅防卫措施规定如下:

 一、城市新建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应设置防卫栅栏。

  设置范围:

  1、底层外窗和阳台门;

  2、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的门和窗;

  3、公用上人屋面上的门和窗;

  4、入口雨蓬两侧阳台窗户。

 二、所安装的防卫栅栏不得设于窗外,应将防卫栅栏设在双层窗的中间或单层窗的里侧。

 三、每栋住宅楼防护栅栏的材料、色彩、形式应统一,美观大方、坚固安全。

 四、防护栅栏的设计、安装应与主体建筑一并完成和验收使用,所需费用应计入工程总成本。

 五、防卫栅栏须经市安全防范管理部门认定,禁止使用未经认定的产品。

 六、住宅的楼梯间、内走廊等公共部位应设楼道灯,并应采取节能自熄开关。

 七、新建住宅不按本规定设置防卫栅栏的一律不得验收,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者,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住户进住后,不得擅自拆改防卫栅栏,否则,除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外,每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计划和规划部门应把规范新建住宅防卫措施纳入工程预算和建设规划。

 九、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在3--5年内逐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予以改造和完善。

 十、本规定由市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建委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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