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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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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1号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2000-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14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切实加大我省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改革与发展并重、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并举、各类中小企业共同发展的原则,围绕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社会化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机制,全面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政策扶持和产业导向,促进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确立优势。

  3.中小企业发展目标:全省中小企业产值、销售收入、利税每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发展的更快一些,争取用3至5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中小企业制度创新

  4.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鼓励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大型企业配套型、第三产业群体型、农副产品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予以关闭。

  5.加强改制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职工安置、资产处理、债务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合同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强化内部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实现企业制度和管理创新。

 三、宽松市场准入,畅通市场退出,鼓励技术创新

  6.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需要实行行业监管的,改为登记备案实行过程监管。

  7.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与外商共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8.外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投资,以外币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认缴资本,可根据外商投资有关规定登记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9.办理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为经济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启动市场服务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0号)等规定执行。

  10.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11.放宽中小企业经营领域和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性限制规定。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自来水、煤气、电力、邮政、通讯、房屋开发、市政、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及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适当方式转让或部分转让给中小企业经营;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资。

  12.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制度。对中小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监控工作,各有关部门按法律所赋予的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当中小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社会稳定及债权人利益时,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申请。依法对中小企业采取控制变更、停业整顿、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相应措施。

  13.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探索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办法。因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国有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其他资本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破产。

  14.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必要措施,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四、加快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15.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各类中小企业,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低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7.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允许私人资本进入一些行业和领域,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的试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担保体系和信用制度,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18.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省、市、县(市、区)三级融资及信用担保体系。省已经建立科技企业担保公司,各市也要组建分公司。要完善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时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互相担保和商业担保。

  19.支持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倾斜力度。银行要保证对中小型企业信贷的稳定增长,信贷增量要与中小型企业的产值相适应。支持金融机构扩大贷款担保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要改善信贷管理,加强金融服务,简化信贷审批环节,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授权、授信等办法。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允许中小企业以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20.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实行企业信用记录备案制度。

 六、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

  21.各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人才培训等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要推动和培育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22.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专利和零配件指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

  23.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健全向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成本创造条件。

  24.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形式,充分利用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开展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试点。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支持、鼓励、保护中小企业发展

  25.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依法认真清理本地区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2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区)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品登记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单位向中小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同级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签写执收单位名称和收费人姓名,否则,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款。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27.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28.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停薪留职满3年期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去留。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东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项目实施后,3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29.中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营业执照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30.科技型、城镇就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2年内仍维持原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只收工本费。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2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31.鼓励中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形成鲜明区域特征的企业集群。各市可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区划,拓展区域中小企业空间。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32。为加大中小企业工作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省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目标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省直各部门与各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督促检查各市中小企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33.各级政府要转变工作作风,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社会管理,从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靠市场手段管理,从管理转向服务。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和“一站式”服务;对于新办中小企业,一般不再设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资产由出资者实施经营管理,中小企业与外部有关的经济及社会事务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实施属地服务管理。

  34.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府今后每年都要开展十强县、区和发展县区中小企业“先进县、先进区”及“百户明星企业”的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县、区领导将予以表彰。省经贸委要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通报中小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积极促进全省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

                             省经贸委

                          200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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