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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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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税收政策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2-07

  【生效日期】1993-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保税区税收政策有关规定

(大政发(1993)2号1993年2月7日)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速大连保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税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内生产、销售产品或把产品、商品运往境外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下列货物、物品的,免征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二)保税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第五条 保税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属于国家控购商品,不受指标控制,并按规定减免附加费。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屋,从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八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就符合出口条件的,并确实用于运往境外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九条 保税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七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保税区企业除享受保税区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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