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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1997-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公车私用的通告
(1997年9月30日大政发〔1997〕85号) 为纠正公车私用的不正之风,严肃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不含私营、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均属公有车辆,一律不准私用于参与婚事或者接送子女、亲属上下学(班)等。
二、公车私用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对单位每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司机各处以100元罚款。
三、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罚金转嫁给基层单位和有关业务管辖单位。个人的罚金,不准用公款支付或报销。对一个单位多次发现公车私用的,要视情节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公安、交通、公用、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新闻单位对公车私用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曝光。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政办发〔1995〕38号文《关于禁止动用公车参与婚事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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