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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6-03
【生效日期】2004-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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