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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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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1999]60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9]51号

  【发布日期】1999-01-01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国办发[1999]60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9]5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动员。按照《通知》的要求,我区要从今年起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立即行政起来,组织各类职业学校和有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要将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凡承担劳动预备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都要登记入学,宽进严出。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要求,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培训单位要按有关要求,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三、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培训形式组织教学活动。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期限,可根据行业或企业岗位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国家技术等级标准作适当调整。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优秀学员,可通过相应考试,获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为就业准入凭证。

  五、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其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报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应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拨给培训机构,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六、涉及到劳动预备制的其他有关问题,自治区将在《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出台时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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