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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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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386号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2003-10-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全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国务院督查组和自治区的监督检查情况看,各地工作进展不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地区在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上,还存在认识误区,把依法管理土地资源错误地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对立。二是开发区(园区)设置过多,部分开发区布局不够合理;有的开发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发区,而是城市的功能区,有的不是引进工业项目,而是搞办公、商业、生活设施或进行房地产开发;三是一些开发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开发区(园区)审批设置后,擅自扩大面积。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针对土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进行整改。要摸清各类开发区(园区)数量、种类、面积、审批、引进项目、土地利用等情况,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摸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健全制度,规范行为,阳光行政,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开发区的清理整顿,要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规范发展”,有利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出发进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强化领导,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全面负责开发区的清理整顿,会同各成员单位提出全区开发区(园区)整合方案。对目前各类开发区哪些该撤、哪些该并、哪些该保留、哪些该扩区、哪些该新设、哪些应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等提出具体意见供自治区政府决策。

  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对各类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会同党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开发区重新确定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的政策要纠正。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对各类开发区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提出切实加强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

  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开发区撤并后的各方面利益分配办法,以保证开发区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盟市也要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领导和协调好本地区的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11月上旬,组织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自查自纠和整改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的规划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出让金收取金额;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请各地区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0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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