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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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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81号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2004-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8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夏季牧业普查是了解我区畜牧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合理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实施生态畜牧业和“双增双提”战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基础性工作。当前,我区农牧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色主导畜产品向优势区域集中,牲畜出栏周期缩短,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快速发展,传统畜牧业迅速走向市场,这些新情况对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畜牧业发展状况,搞好2004年度的牧业普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充分认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重要性。牧业普查的基础数据是评价畜牧业发展水平、监测产业化进程、进行区域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好这次普查工作。要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工作,坚决杜绝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各级统计、畜牧业、农业、粮食、财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要切实保证普查所需经费,统筹安排人员车辆调配等事宜,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调查方案。为了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发展变化,搞准牲畜年度增减变化的有关情况,自治区农调队统一制定下发了自治区牧业普查调查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调查方案,并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自治区和各盟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牧业普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要进行复查。

  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夏季牧业普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统计,确保普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弄虚作假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要责令重新进行普查。

  四、切实搞好业务培训工作。夏季牧业普查工作量大、涉及部门多,需要抽调大量业务人员。各地区要认真搞好普查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普查结果数据的科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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