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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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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呼和浩特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 退回件的管理

  

  (一) 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 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要材料的;

  2.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算法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 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 退回件的管理

  

  1.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寓言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 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件通知书》。退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3. 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二、 即办件的管理

  

  (一) 即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审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法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 即办件的管理]

  1. 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 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

  

  三、 补办件的管理

  

  (一) 补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且不影响审批,少数附件不全,但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二) 补办件的管理

  1. 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2. 补办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 承诺件的管理

  

  (一) 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仅涉及1个主管部门,审批时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在一定期限内才可以办结属承诺件。

  

  (二) 承诺件的管理

  1. 承诺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承办时间、承诺时限。

  2. 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如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 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处长办理时间。

  4.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五、 联办件的管理

  

  (一) 联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属联办件。

  

  (二) 联办件的管理

  1. 联审事项由中心明确的责任窗口部门受理。

  2. 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并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

  3. 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4.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做出相应承诺。

  5. 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 上报件的管理

  

  (一) 上报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部门审核后转报、上报的属上报件。

  (二) 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上报件通知书》,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的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上报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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