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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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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收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4〕41号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2004-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免收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政字〔2004〕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收民航旅客运输业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一、对民航旅客运输企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旅游企业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和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民航旅客运输和旅游企业已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抵扣。

 200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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