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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1-18
【生效日期】199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991年1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振兴我市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参加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我市技术市场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集中指导、多家经营、方便基层、买卖两利”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五条 技术市场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合资经营等。
第六条 技术商品范围包括: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委托研究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
(二)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
(三)有关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为促进科技进步、管理现代化及其它专业性技术项目所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预测和调查研究。
(四)有单位证明或出具法律保证书的个人成果。
(五)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构成技术商品的其它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技术市场的形式有:常设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举办全市性或跨区域性的技术交易会应提前向科委申请,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负责拟定地方性行政规章。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审查并报市科委批准成立或撤消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组织协调重大技术市场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流通。
(五)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和指导技术市场的发展。
(六)抓好技术市场干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七)对已完成的技术合同项目,进行审查,履行批准手续,使技术出让方能按规定提取酬金,使技术受让方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待遇。
(八)组织有关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九)组织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九条 成立技术贸易机构,须向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进行技术交易活动。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服务方向、业务范围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二)有与经营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1、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技术服务公司须有资金十万元。
2、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技术服务部、科研所须有资金三万元。
3、由离退休、辞职、非在职科技人员自愿集资,共同开办的无主管部门科技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集体企业除须有上述资金外,还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资金担保。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有适应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1、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公司、科研所、服务部须有从业人员八名以上,其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2、成立个体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应有一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
(五)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主要人员,要经过市以上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均须根据合同的类别选择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技术转让合同书”、“技术开发合同书”、“技术咨询合同书”和“技术服务合同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技术合同书,到各自所在地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 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银行不支付酬金,不享受技术市场的各种优惠待遇并处以合同成交额1%至5%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确认并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各种无效合同。
第十五条 对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调查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技术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办法:
(一)技术受让方支付的费用一次结算的,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
(二)全民事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费用,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技术出让方可从技术贸易的纯收入中提取15%至20%的酬金,支付给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贸易收入应统一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但技术性收入要与生产性、非生产性其它收入分别记帐。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收入,在提取科技人员酬金后,其中50%用于科技发展基金,3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20%用于奖励基金。
第十九条 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可以收取5%至10%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办法由买方、卖方、中介方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可以从技术中介收入中提取15%至20%奖励促进交易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税收办法: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凡不实行单独核算经营收入和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科研事业。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年净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凡是符合转让自行研制并经鉴定、登记,由有关部门发给“科研成果登记证”的各项发明创造等条件的除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一起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的价值外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停业整顿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技术。
(二)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
(三)倒卖技术合同或者订立假合同,骗取科技贷款或者经费用于非法经营、截留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
(四)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
(五)以技术交易为名,超越经营范围和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项目完成后,须持项目验收证明、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单、技术合同项目提取酬金支付单,经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方可到所在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提取现金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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