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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2001-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秉公执法,切实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有可能在行政性收费管理中的腐败行为,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必须是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自治区人大、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的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项目。
第三条 收费项目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必须是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自治区人大、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立项,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依据应当公示。
第四条 收费标准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执行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标准,必须是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各项收费标准都必须在确定的比例和定额中收取,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不得随意减免。
第五条 收费范围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每一项行政收费所适用的范围必须以公示和建立《缴费手册》等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或变相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条 收费政策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并对涉及行政性收费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公示或者公告。国家、自治区新批准增加或减少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公示或者公告。
第七条 收费程序公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实行行政性收费“三分离”(定费与收费分离,收费与管理分离,管理与定费分离)和罚缴分离。各项行政性收费的核定、审查、批准和收缴等办法、程序必须公开,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收费监督机制,不得将定费、收费、管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第八条 加强监督。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认真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聘请义务监督员,定期开展行风评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落实责任制。实行“四定三管两追究”。“四定”即,定岗,明确工作岗位;定职,明确工作职能;定责,明确工作责任;定时,明确在环节中工作行为的时限;“三管”即行行政性收费工作中的管户、管费、管查,明确职责范围并进行严格考核;“两追究”即对行政性收费、管理人员的涉费失职行为,连带有关所长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建立分类稽查制度。根据收费稽查工作的特点,将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类,日常稽查是对缴费对象的费率、费款的核定情况进行常规检查;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缴费人进行的重点检查;专案稽查是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违反收费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要依托计算机管理和经济户口管理的先进手段和新型模式建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规范化稽查流程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建立分层稽查体系。建立以自治区直属稽查分局、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三级稽查体系。旗县(区)分局一级稽查主要负责根据实际进行的日常稽查,并辅以专项稽查;盟市局一级稽查主要负责专项稽查和一般案件的专案稽查;自治区局直属三个稽查局侧重于大要案件和重大群众举报案件的稽查及指导和协调下一级稽查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公开、透明、勤政、高效”的原则,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事大厅(窗口)统一设制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收费项目表等,以最直接、最透明的方式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费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告知相对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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