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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86号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2004-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草原蝗虫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政办字〔2004〕1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3年是我区草原蝗灾连续暴发的第4年,草原蝗虫发生面积达1��69亿亩,严重成灾面积0��89亿亩,仅牧草损失一项就折合人民币10亿元,已成为草原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据预测,2004年全区草原蝗虫灾害仍属大暴发年份。为了有效地做好草原蝗虫的预防控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草原蝗灾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草原蝗灾防治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思想,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草原蝗灾防治工作,切实加强草原蝗灾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把防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蝗灾重点地区的盟市、旗县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总指挥,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草原治蝗指挥部,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级
负责、统筹安排草原蝗虫的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各盟市、旗县要在自治区防治蝗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蝗虫防治工作。
二、做好草原蝗虫监测预警工作,落实和完善蝗情报告制度。各蝗灾发生区,要定期调查蝗卵数量、蝗虫初卵时期及密度、范围等情况,密切注视蝗虫发生发展动态。各地区要指定专人值班,准确掌握并及时报告蝗虫发生和防治情况,具体做到在蝗灾发生前每周上报一次,蝗灾发生后每3天上报一次。密切注视蒙古国蝗虫迁区入境情况,发现蝗虫在边境地区大面积发生,要立即上报。
三、突出重点,完善防控措施。按照农业部“飞蝗不起飞、土蝗不扩散”的防治指导思想,各地区要突出防治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在蝗灾重发区,坚持飞机防治与地面机械防治相结合,化学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相结合,实行集中联片大面积防治;在盟市交界蝗虫发生区,要建立联防联控制度,统一组织,联合防治;对农牧交错地带的草原蝗灾发生区,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部门,协同防治,
确保土蝗不起飞、不扩散。
四、做好物资准备工作。目前,草原蝗灾的防治工作即将开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全力以赴,抓紧做好治蝗药械购置检修、飞机租调、简易机场的整修、农药订购等工作。尽快充实和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人员,搞好治蝗技术培训,确保各项防治准备工作及时到位。
五、严格防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草原蝗灾防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要对草原蝗灾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地区要在预测预报的基础上,根据蝗灾发生情况,详细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防治任务,统一组织、统一检查验收蝗虫防治工作。严格用药安全和飞行、机械操作安全制度,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发生农药中毒事故及污染环境,保护蝗虫天敌,确保草原绿色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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