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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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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准和增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09-01

  【生效日期】199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和财政厅

关于调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9)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务必于9月15日前,使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得到兑现。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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