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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9)42号
【发布日期】1999-09-01
【生效日期】199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和财政厅
关于调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9)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拟定了《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务必于9月15日前,使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得到兑现。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区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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