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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54号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2002-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委、卫生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おおおお�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民委 卫生厅 工商局 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目前,我区共有20多万回族群众和保持着清真饮食传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前来我区的区外、国外穆斯林人士也越来越多。为了增进民族团结,树立良好形象,发展我区经济,多年以来全区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出行,为我区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有些地方的清真食品市场混乱,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了纠纷。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饮食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现就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遵守清真食品的环境要求。清真食品在屠宰、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进行;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储存容器以及加工、储存销售场地必须专用;清真食品不得和非清真食品混装、混存、混用。��
二、清真食品生产要专门化。不是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经营的肉食摊点、餐饮业不得悬挂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以及单位、宾馆、大专院校的清真餐厅,在原料和成品的采购、保管、生产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及厨师,必须由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同时生产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的企业,生产线要严格分开,原料和生产成品要分别储存和分别运输。��
三、严格区分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大型商场和超级市场销售清真食品成品的,必须设专柜,由保持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营,与非清真食品分别存放,分开销售。集贸市场中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有条件的应当分区经营。生产企业一般不得在传统清真食品范围之外使用清真标志(如饮用水、茶、鸡蛋、牛奶等)。��
四、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盟市民族工作部门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标志牌。民族工作部门要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凡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取消其清真标志。�シ裁挥星逭娌鸵�点的旗县,民族工作部门要负责扶持建立一个清真餐饮点。非经政府有关部门特许或委托,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颁发清真食品标志。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族群众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其他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五、对牲畜屠宰场所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族、工商、卫生监督部门联合起来,对本地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达不到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或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把监督检查与开展广泛细致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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