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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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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 强农村牧区信用社信贷回笼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字[1999]259号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1999-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

信用社信贷回笼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1999〕259号1999年12月1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今年以来,全区农村牧区信用社坚持贯彻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信贷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不断优化资金投向,加大了对农牧业生产的有效投入,为今年我区农牧业生产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全区农村牧区信用社旺季信贷回笼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保全农村牧区信贷资金,为今冬明春的抗灾保畜和春耕备耕生产筹集更多的信贷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切实支持农村牧区信用社开展信贷回笼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千方百计配合农村牧区信用社搞好信贷回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999年,由于人民银行支农专项再贷款的注入,我区农村牧区信用社贷款投量是历史是最多的一年。但是,由于受到多种自然灾害影响,农牧业减产已成定局,给农村信用社信贷回笼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对此,各级政府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从稳定农牧区的大局出发,加强农村牧区信用社信贷回笼工作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层层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信贷回笼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农村牧区信用社贷款清收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要把辖区内农村牧区信用社贷款回笼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年度责任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和实绩考核。要象争取贷款那样,高度重视农村牧区信用社信贷回笼工作,确保当年贷款本息收回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农村牧区信用社支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吸收存款和清收到逾期贷款构成,因此,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至关重要。当前,由于受多种因素干扰,农村牧区社会信用程度普遍不高,信用社不良贷款呈逐年增加势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教育引导广大乡村干部和农牧民群众牢固树立信用观念,按期归还农村牧区信用社的贷款本息。

 三、加强协调,全力配合农村牧区信用社的信贷回笼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职能作用,积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帮助农村牧区信用社解决信贷回笼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农村企业要优先偿还农村牧区信用社贷款,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企业农村信用社贷款归还情况,司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农村牧区信用社贷款纠纷案件,加快审理速度,加大执行力度,坚持依法办案。

 四、支持农村牧区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增强其支农支牧资金实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农村牧区信用社不良贷款成因,分清性质,分类帮助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要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的倾向,对过去由于地方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应主动承担责任,帮助信用社进行清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改制企业审批程序,规范改制行为,落实债权债务,优先保全农村牧区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对于党政干部在农村牧区信用社的贷款及其介绍、担保的贷款,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限期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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