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7-31
【生效日期】1999-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
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4月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几年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项列为第六项:“(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主席团会议“决定列席人员名单”的规定。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六、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单位、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二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增加一款列为第二款:“主席团提名有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十二、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列为第六款:“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对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十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议”。
十四、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五、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六、由于增减了款项,原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nm/laws/3caf09c2d676b0ee737f152978d7714012130a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