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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254号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2003-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
(内政字〔2003〕25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鼓励居民换购住房,以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扩大全区房地产交易量,推动住房建设与消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职工换购住房支付能力
(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通过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为职工换购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各地区应尽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各单位售房资金(包括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应交付当地房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专项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不得再建、购公有住房,不得挪作它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在近期内,对售房资金等房改资金进行清理。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逐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目前尚未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1〕314号)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应足额列入预算。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应全额列入企业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报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应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盟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40%以上。为鼓励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增至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可放宽至30年。
(三)扩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应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购买旧房贷款、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型住房金融业务,拓宽个人住房信贷品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要向购买旧房贷款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商业银行密切合作,开展政策性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四)提高住房金融服务质量。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并降低取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在贷款担保方式上,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方式,不得要求重复担保。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屋财产保险、公证手续,采取借款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
二、抓紧处理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一)各级房改部门对符合出售条件、应售未售的公有住房,应做好出售动员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现存应售公房尽快出售。房改售房单位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抓紧申报办理,已办理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尽快发给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扣押。各级房管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已购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提供产权保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灵活方式,加快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对涉及土地、规划、城建等权属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房改住房,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售房单位就权属、工程质量等问题出具保证书,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房管部门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前的公有住房,现住职工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产权单位不得因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而不出售公有住房,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对于1999年底以前的职工部分集资建房,可按公有住房予以出售,职工个人集资款可抵顶购房款,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也可以按该房屋的实际开发建设费用,由职工全额集资,按购买商品房认定产权。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允许单位投资建设、购买公有住房福利性分配给职工。如单位有条件集资建房,必须由职工全额集资。全额集资标准以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据实测算,且需提供相关资料,经房改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购买商品房认定产权。 三、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住房交易
(一)取消住房二级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凡职工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成本价购买和标准价购买),按成本微利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以及个人自建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合法的部分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不再履行准入审批手续。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房改部门、原产权单位的审批环节。除位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重要机关、单位集中宿舍区的住宅外,取消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鼓励拥有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后上市交易。
(二)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发放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暂时不能合并发证的,可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集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住房交易。城市规划区内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由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高办事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完成产权交易手续,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三)加强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建设。各地区应建立多功能、标准化、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税务、公证、金融、担保、保险、中介等相关办事机构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一站式办公,为交易双方提供快速、便捷的“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群众,已建立房产有形交易市场的城市,不再单独建设土地交易市场;尚未建立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的城市,原则上应合并建设。
(四)实行住房与户籍联动制度。凡在自治区境内城镇购买商业用房或住房(包括旧住房)的,均可在住房所在城镇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各盟市自行制定。
四、规范并清理房屋产权交易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产权交易收费优惠政策,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各级价格、财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房产交易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适当调整和降低房产交易收费。改变过去按房屋售价或评估价收取相关费用的计费方式,实行住房交易收费按套、按面积计收。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278号),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规范全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计费字〔2003〕1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五、调整住房二级市场税收政策,降低存量住房上市门槛
(一)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00〕8号)中关于已购普通住房上市出售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个人所得收益收缴、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契税在按1��5%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各盟市可采取减让补贴的方式,对购房者予以优惠。具体办法,由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镇职工支用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以补偿货币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者,暂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的规定,房产交易税金应以交易双方申报价格计征,税金征收部门认为申报价格不实的,以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产交易指导价格为依据计征。房产交易指导价,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六、发展并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改革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方式
(一)发展并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加强中介市场培育,重点扶持一批有信誉、有实力的中介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于开展置业担保、房屋置换、政策咨询业务的中介组织和企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严格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资金,并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证书方可执业。严肃查处非法中介企业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为住房消费提供优质服务。
(二)房产交易中心要按成交价格定期制作房产交易价格信息,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发布。其它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要定期发布其所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房产交易中心和各类房产中介机构应密切合作、共享信息,集中发布有关信息,增加房产价格透明度,引导和服务于住房消费。
(三)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1〕403号)规定,由政府、原产权单位、业主个人共同出资对已售公有住房和居住区进行环境改造,为改善居住条件和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规模较小或分散在居住社区内的单位住房,应打破单位界限,本着就近连片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按区域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具备一定规模可独立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通过市场招标实施物业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搞活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认真清理各种影响培育和搞活住房市场的思想认识和过时做法。各级房改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制定关于搞活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财税政策、户籍政策、金融政策和相关措施。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为扩大住房消费、拉动全区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的监管力度,健全制度,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各新闻单位应加大对住房二级市场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及时了解关于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新政策、新规定,使各项优惠政策深入人心,真正落到实处。
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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