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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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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2]87号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2002-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2]8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2002年4月至8月对全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为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对全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加强对自治区境内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督促各地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使我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沿着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前进。�オ�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制度情况。��

(三)工业污染治理情况。��

(四)生活污染治理情况。��

三、其它事项��

请各盟市和有关部门接到此通知后,认真做好迎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请自治区各新闻单位认真做好这次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オ�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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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四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方案

为了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我区的贯彻执行情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监督工作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02年4月至8月对全区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的目的��

这次执法检查,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依法治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通过对全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自治区境内水资源的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力度,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推动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使我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沿着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继续前进。�オ�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是否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发证现象;对造成生产污染、生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以及监督管理情况。��

(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制度情况。��

1.各级人民政府是否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2.对1996年5月15日以后建成投产的企业和当前正在新建的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3.依法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情况。是否存在着不缴纳排污费,直接向水体排污现象,对收取的排污费有无挪用和改变使用方向的现象。��

(三)工业污染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大中型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污水治理达标率以及排污现状,对污染严重、改造无望的老企业和没有达到经济规模的小企业关停力度以及“十五”小企业是否死灰复燃情况。��

(四)生活污染治理情况。��

1.全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及运营机制。重点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基础设施建设,了解运营机制及城市垃圾处理率情况。��

2.检查主要城市特别是首府城市,人民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治情况。��

(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农区大面积使用化肥、农药以及畜禽养殖业的废弃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造成的破坏生态良性循环,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对区内重点流域及其支流的水环境状况、水质污染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瑞清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范围内展开,采取自查、检查组实地抽查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上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印发执法检查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执法主管部门及各盟市作出具体部署。第一,各地要在盟行署、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所辖地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普遍自查;第二,各地的自查工作要在6月上旬前进行完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的重点以本方案第二部分规定的内容为主,要真正反映出本地区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自查报告经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汇总,于6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要在各盟市自查的同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为下一步抽查作准备。��

第二阶段,6月下旬,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7月至8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抽查采取听取盟行署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的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案卷、个别走访等形式,了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各地都要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组重点抽查后,认真总结执法检查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9月份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在一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将进行跟踪监督。�オ�

五、新闻报道��

这次执法检查,重在加强法制观念教育,推动依法行政和一些典型案件的查处,必要时,予以曝光。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加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置力度。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检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内蒙古环保世纪行”记者采访团部分记者也将跟随检查组进行采访报道,做好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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