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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28
【生效日期】2003-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3〕第3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化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三年十一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精神,加快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现就推进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多种改革措施,对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变科研机构科研事业单位性质,转换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使已经实行企业化转制和正在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区直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实现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重新整合科技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改制原则
1�奔岢质凳虑笫牵�因所制宜,试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奔岢止�开、公正、公平,合情、合理、合法,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3�奔岢指母锎俜⒄梗�鼓励职工和社会法人投资入股,以增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改制科研机构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奔岢植�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利于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奔岢忠圆�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实现产权多元化,调整科研机构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人才结构;
6�奔岢终�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好职工分流、下岗、安置等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目标与任务
改制目标:到2003年底,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建立起来的国有科研事业单位性质及其建制,职工随科研机构的改制转换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组构建一批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提高自治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主要任务:
1�备谋淝�直技术开发类转制国有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性质,使其变成产权多元化的公司制科技型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采取优惠政策,尽快使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从事业法人转变成企业法人,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2�弊�换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职工的劳动关系,使其变成走向市场的社会自然人。通过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解除职工国有事业身份。鼓励改制科研机构的法人代表和内部职工利用解除“国有事业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自由资金,在自愿的基础上入股,或直接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3�蓖ü�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债务处理等多种方式,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通过实施职工参股,经营者持大股,技术骨干持多股,法人入股等方式进行公司制改造,使所有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都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份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迸嘤�技术创新主体,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各项有效措施,充分发挥改制科研机构的研发和人才优势,增强其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使其成为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技术创新主体。
二、政策措施
(一)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允许科研机构以原机构名称为前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如,内蒙古自治区×××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二)科研机构改制时其净资产做为国有资产处置基数。在处置土地资产过程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执行。
(三)凡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本着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四)科研机构改制时,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可从净资产中,对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医疗费、所欠职工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实行一次性扣除。
(五)对出现的不良、不实资产以及呆坏死帐,确需核销的,应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从净资产中核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至改制基准日尚未核销的应收款项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左右的坏帐准备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
(六)科研机构改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从净资产中扣除,改制中一次性分配给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七)实行公司制改制的科研机构,其资产按规定做必要剥离和扣除后,根据净资产总量的剩余情况,允许从净资产中划出20%至35%,按照工龄长短补偿给职工,作为对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八)鼓励在职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对于职工出资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的变现资金,上交财政后,继续按项目或其它形式用于改制后的企业。
(九)科研机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时,为鼓励企业内部在职职工认购企业股份,在扣除补偿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剩余净资产中,认股总额在59%以下并一次性付款的,经批准可享受9折优惠;对认股额达到或超过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7折优惠;一次性出资购买全部国有净资产的,可享受5折优惠。对于暂不能一次性出资购买的国有净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留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借用后的企业签订归还协议,五年内免收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归还50%,两年还清。否则,要向国有资产出资人缴纳使用费,费率按同期银行利率收取。
(十)科研机构实行公司制改制中,在职职工凡2003年年底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自愿辞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一次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内人发〔2000〕21号)办理相关手续。改制后,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自治区科技厅或转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负责,原由财政供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其它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凡以现金或股金形式领到补偿金的职工即解除了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以及与原单位的用人关系,成为社会自然人。凡未办理辞职或退休手续,又不愿意以领取补偿金的方式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的人员,本人可将其人事档案委托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代理。
(十一)改制前科研机构承担的,以政府资金资助为主并列入政府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权新成立的公司继续使用。
(十二)对于经科技行政部门等确定的,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社会性科技服务功能的公益性国有资产,可由国有出资者委托改制后的科研机构或其它科研机构管理,并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独进行产权登记。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按此处理。
(十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出资者代表对改制后科研机构的国有股权和公益性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十四)科研机构改制后,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科研机构外,可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效益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取消工资总额制。
(十五)按照《通知》规定,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自改制之日起,五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这类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组织实施
(一)调整自治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具体指导改革工作。
各科研机构改制工作由科研机构现任领导班子组织实施,成立改制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改制工作。各改制科研机构应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科研机构改制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坚持标准,务求实效。改制科研机构的院(所)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改制科研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应统一思想,全力以赴,积极配合,把改制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在改制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改制政策,合理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科技人员、职工队伍思想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确保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工作如期完成。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研机构改制方案的拟制指导、审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则和规范程序,合理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改制工作中的各项审批事项,积极帮助改制科研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三)自治区直属转制科研机构原则上绝大部分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改制工作,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2004年起,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运行。改制科研机构事业费问题,继续按照《通知》精神执行。
(四)完成改制工作的标志是,科研机构办理完成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建立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五)自治区直属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盟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改制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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