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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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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332号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2002-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截止到2001年底,全区共18条盟市界、159条旗县界已全部勘定完毕,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政府令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见《内蒙古政报》2001年第4期),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及《办法》作为当前界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为宣传,宣传到旗县、苏木乡镇,不断增强边界地区群众依法治界的自觉性。

  二、各地要把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形式予以公布,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界线的具体走向。通告中应明确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已勘定并履行审批等法定程序,成为法定界线。要强调界线的法律效力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责任。沿界群众要依法守界经营,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不许越界侵权,维护法定界线的严肃性。

  三、对于区内涉及跨界经营的地段,即行政区域界线与生产经营线不一致,双方在协议书约定“维持现状,不得扩大经营范围”的跨界耕地、林地、草场等,经营范围已经明确的,要严格按双方确定的范围守界生产,不得扩大范围;跨界经营范围没有明确划定的,要尽快责成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核定,或组织双方基层政府协商解决,细化协议书内容,明确跨界资源的使用范围,并要求双方严格按核定的范围进行管理。

  四、涉及省区界线的盟市、旗县,要组织界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对我方界内的资源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用大比例的实测图标绘清楚双方跨界资源的种类、面积和实地的准确位置。同时,要主动与相邻省区相关地区协商,尽快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双方跨界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予以明确。对跨界资源管理中尚有争议的地区,要做好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引发恶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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