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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3〕116号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1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国家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以来,我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个别地区和单位挪用、滞留建设资金,不按下达计划和批准设计施工现象时有发生;林木种苗质量不高,影响工程建设效果;行政执法薄弱,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抢购乱调林木种苗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确保我区各项生态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继续强化林木种苗工程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和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认真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施工管理。要管好用好林木种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在建项目管理、督查和验收工作,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种苗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和《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深化国有苗圃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苗圃的示范带头作用,推进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向基地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强化质检队伍,推行质量检查制度
各盟市、旗县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林木种苗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林木种苗监督检查和重点林木种苗基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力度,抽查检验种苗质量并及时发布检验通报。各旗县要认真做好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工作,全面检查入库种子、出圃苗木和造林苗木,并由盟市组织验收,自治区进行抽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种苗,不准使用,以保证林木种苗受检率、合格率。加强检测设施和质检队伍建设,重点旗县要设立检验室。
三、重视储备供应,确保造林用种用苗
各盟市、旗县要根据人工造林、飞播造林任务和造林作业设计,对种子和苗木的数量、品种进行全面测算。按照适地适树、保证质量、立足本地、超前准备的原则,提前落实种苗供应。购买种苗应实行招投标制,做到质优价廉、适合本地。大力推广苗木包装保鲜措施,严禁裸根调运;长途运输苗木,必须使用冷藏车。盟市、旗县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有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储备制度,集中储备一定数量的林木种子,以保证自然灾害后的造林需要。
四、严格行政执法,整顿种苗市场秩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搞好执法人员培训,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推行“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标签)制度。近期,我区将组织开展执法大检查,实施专项治理,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种苗质量责任
林木种苗工作是林业六大工程建设的基础保障,也是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林木种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继续坚持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林木种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种苗质量管理。要严格按造林任务和作业设计采购、调拨种苗,严厉打击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非法干预种苗销售或为种苗使用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行为,杜绝“人情苗”、“关系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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