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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2003-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企业:
“十五”以来,我区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目前发电装机容量已达1075万KW,是第一个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大幅度增加。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电力供需紧张状况,保证安全、可靠和最大限度地向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电能,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按照《通知》精神,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尽早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便及时解决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问题,做好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电网经营企业,尽快研究出台电力供应紧张情况下实行计划用电的具体办法。首先要保证居民用电、重要单位用电,合理安排其它行业和工业企业的供电次序,尽量减少限电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前,要优先保证防治“非典”一线的电力供应,包括医院、有关防治“非典”用品及药品生产企业等的用电,做到24小时不断电。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当前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发供电和电力施工等企业生产、建设车辆的顺利通行,保证电力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合理安排设施检修、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供电紧张时,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鼓励电厂多发电,多发高峰电。企业要科学合理地引导电力消费,以缓解电网峰谷差。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发出的《关于高载能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内政字〔2003〕149号)精神,正确引导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要清理、淘汰产品供大于求、经济规模不足、市场竞争力差以及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高耗能企业,调整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价政策及其它的优惠政策。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紧密配合,保证电力工业稳定、有序、快速发展。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服从总体规划。对于批准建设的电力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煤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推进西电东送,实现资源转换,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在保证区内供电的同时,积极开拓区外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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