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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3-17
【生效日期】1998-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内政发〔1998〕34号)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中,我区的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市区(包括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乌海市市区、赤峰市市区被划定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精神,现就我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市区(包括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乌海市市区和赤峰市市区,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上述四个城市的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尽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规划编制大纲由自治区环保局另行下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用煤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技术改造,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二、我区呼和浩特市市区、包头市市区(包括石拐矿区、土默特右旗)、乌海市市区和赤峰市市区的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为:到2000年排放二氧化硫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总量指标内。其中呼和浩特市市区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000年排放水平之内,空气二氧化硫浓度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实现上述控制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验收。
三、我区的煤炭、电力、冶金、建材等部门要按行业编制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编制的规划连同行业规划在1998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环保局,由自治区环保局汇总修订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属于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地区、各部门,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燃煤、燃油工业废气向外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征收标准是:每排放一公斤二氧化硫,征收0.2元。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建立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其中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90%。自治区环保局要组织被划定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各市,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研究制定防治二氧化硫污染的具体措施。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指导工作,加强环境监测和督促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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