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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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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普通高等学 招生并轨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04

  【生效日期】1999-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轨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内政字〔1999〕6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为加快我区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轨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将一般院校收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年2000元调整为2500元,一些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2800元。

 二、将艺术院校并轨学生收费标准由原每生每年3000元调整为6000元,一些培养成本和就业后收入较高的专业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标准的20%。进修生原则上按成本收费。

 三、对农林、师范专业的学生,每生每年收费1500元,财政每生每年平均补助1000元;高中阶段蒙语授课生考入区内院校的,每生每年收费1000元,财政每生每年平均补助1500元。

  盟市高等学校农林专业学生和高中阶段蒙语授课学生的财政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解决,若地方财政补贴不足,可向学生收费补齐。面向全区招生的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赤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所需财政补贴,按自治区农林、师范专业学生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四、住宿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各高校要从所收学费中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的酌情减负和必要的生活补助,学校还要采取勤工助学等多种措施,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学校在收缴学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七、学费和住宿费要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年度预收。

 八、调整收费标准后,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投入,不得因提高收费标准而抵顶正常拨款,确保学校总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有稳定增长。

 九、上述收费办法从199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此前的在校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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