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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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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1999-12-09

  【生效日期】1999-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必须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行政是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政府机关运作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还特别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执法、守法、法制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和参与。行政机关在担负大量、繁重行政事务的同时,也担负着艰巨的法制建设任务。行政机关能否全面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兴衰成败。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也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措施。对促进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和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区的依法行政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新的形势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当前在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素质不高,依法办事能力较差,行政立法滞后,行政执法混乱,法制监督乏力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给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以及不严格依法行政的危害性。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从自治区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积极做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法制学习、法制培训、法制宣传等各项政府法制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为自治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四)自治区政府、呼和浩特市政府和包头市政府要根据党的十五大要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积极推进行政立法工作。要把自治区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作为行政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我区的民族自治特点和实际需要。区别轻重缓急,集中精力,抓紧起草、制定重要的、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力戒行政立法中的形式主义,防止重复立法。坚决破除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发证权和年检权,切实减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手续。

  (五)认真编制年度行政立法计划,使行政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有序进行。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准确掌握立法所必须的第一手材料,提高行政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进一步促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采取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实行行政立法责任制,强化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部门的责任。

  (六)行政立法的立、改、废要同步进行。要将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点之一,定期对以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努力为自治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依法制定行政文件,堵塞违法行政的源头

  (七)各级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文件的制定工作,坚决杜绝违法乱发文件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公文处理制度,出台的行政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行政文件有违法问题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还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进行,由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保其合法、可行、规范。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也要先交法制工作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各地区、各部门每年都要对以往制定下发的行政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形成制度,发现有违法问题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

 五、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八)全面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要严格界定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特别是要划清长期存在争议的职责事项,彻底克服争权、推诿的问题。凡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要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中剥离出去,严格执行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罚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等相关制度,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自治区这次机构改革以后,各级政府要及时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防止多头执法、越权执法、推诿执法责任等现象,努力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配合、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九)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持证上岗制、公示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理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分工与配合的关系。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要将执法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内设、下属机构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内部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全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全面推开。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严格奖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规定,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公开行政执法依据、权限、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的内设、下属机构和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要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纪、法纪责任。

  (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通过自治区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行政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的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进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法制监督力度

  (十一)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

  (十二)切实加大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更经常、更直接的优势和作用。认真贯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等各项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对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和查处。

  (十三)要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法,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健全行政复议法规和制度,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坚决撤销、变更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法字〔1999〕33号)要求,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经费。

  (十四)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积极做好行政赔偿工作。对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给予赔偿。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财政法规,切实发挥各专项监督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十五)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各级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得以“批条子”、“说情”等方式干预行政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对因领导干预,造成的违法行政事件,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法制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素质

  (十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努力学习和熟练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法制学习和培训要形成制度,确保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组织好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学习和培训的内容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学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主。学习和培训采取听取法制讲座、集中培训、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法学理论列为必修课。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每年听取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将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作为行政机关选拨、任用领导干部的必备条件。

  (十七)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法制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要每隔三至五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一次周期性普遍培训。同时,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及时组织对新颁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常性学习和培训。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还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要将自身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做重点宣传。

 八、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

  (十八)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依法行政也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变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更新观念,自觉带头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决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解决问题和矛盾。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政府各项工作的关系,不能将依法行政与政府工作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各级领导干部在认真带头学法、守法的同时,要经常要求、督促、检查下级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向下级布署任务、检查工作,向上级汇报工作,都要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至少要召开一到两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并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依法行政的投入,切实为依法行政提供经费保障。

  (十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法制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参谋和助手,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承担着组织、协调、监督、服务职能。各级领导要善于使用法制工作机构,信任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委以重任。作出决策,特别是重要决策,要让法制机构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可能涉及法律事项的其他会议,都要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在处理日常工作中,也要多让法制工作机构参与。

  (二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相当繁重,没有一支政法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依法行政难以落到实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法制学习、法制培训、法制宣传等方面,承担着大量繁重的具体工作事务,迫切需要有健全的机构和队伍作保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同时,要注意选拨、关心、培养并严格要求法制工作人员,力争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制工作队伍。

  自治区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奋发进取,转变观念,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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