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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7
【生效日期】1998-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畜牧厅
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报告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内政办发〔1998〕5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农业厅、畜牧厅《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
(农业厅、畜牧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41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意见》(内党发〔1995〕31号)、农业部《“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为推动全区“绿色证书工程”的全面实施,尽快提高农村牧区劳动者素质,把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增长方式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全区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农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综合生产能力和农牧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区的农牧业科技水平与全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科技贡献率低,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低,农村牧区职业技术教育相对滞后,以粗放经营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改变。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从实现自治区“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农牧业的各项任务,以及实行“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的长远目标考虑,必须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牧民素质,推动科教兴农兴牧战略的实施。这是振兴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的必由之路。
“绿色证书”是农牧民技术资格证书的简称。是农牧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以后,经当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是农牧民从业的岗位合格证书,是介于中专学历教育与普及型适用技术培训之间的一个重要教育层次。
实施“绿色证书”制度是借鉴国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按照岗位规范培养农牧民技术骨干,从根本上提高农牧民科技文化素质,全面振兴农村牧区经济的一项基本措施。通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旨在培养一支能够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农牧民技术骨干队伍,弥补农牧业科技人员和广大农牧民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从而推动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农牧业现代化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是彻底改变“中国农业几千年不讲科学也种田”的传统观念,增强全社会和农牧民的科教兴农兴牧意识,建立新的农村牧区就业制度,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加快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引导农牧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措施,也是实现科教兴区战略、加强各级政府对农牧业的领导,加速实现农科教结合的有力手段。
二、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绿色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环保和能源等行业。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管理行业已在农机驾驶、操作、维修以及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渔业船员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等有关规定应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农牧民获得的专业资格证书,可视同于专业类“绿色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绿色证书”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乡(苏木)、村(嘎查)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以及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牧民。
农牧民只有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才能取得“绿色证书”。农牧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术、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点内容。“绿色证书”获得者应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每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包括3至5门课,300学时左右,并在本岗位上经过一个以上生产周期的实践,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三、全区“绿色证书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制度。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广大农村牧区多数岗位建立“绿色证书”制度。
(二)全区每年培训“绿色证书”学员4至5万人,其中获得“绿色证书”人数达到3万人,形成一支活跃在基层的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牧民技术骨干队伍。
(三)发挥“绿色证书”学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大力推广农牧业科技成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我区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同时,积极引导和扶持“绿色证书”学员自愿组成农牧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会等民间生产、流通、加工服务组织,使之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领导
“绿色证书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参予,积极配合。
(一)根据《通知》精神,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我区“绿色证书工程”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分别设“绿色证书工程”办公室,按行业分别负责日常工作,对口组织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二)各盟市、旗县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或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苏木乡镇成立“绿色证书工程”(或农科教结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
(三)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证书工程”的领导,组织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证书工程”的具体实施。各旗县要成立若干行业考评组,在“绿色证书工程”领导小组(或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岗位规范和考核大纲的要求,负责监督实施教学计划,组织统一命题和考试,审定农牧民技术资格。
(四)“绿色证书工程”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解决。各级财政每年要保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并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为调动广大农牧民参加“绿色证书”培训和获证的积极性,各旗县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为了提高“绿色证书工程”的组织和管理水平,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要对盟市及重点旗县“绿色证书”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培训。
五、严格“绿色证书工程”管理
申请取得“绿色证书”的农牧民,必须参加规定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锻炼,其所完成的单位产量、产值、经济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在生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苏木乡镇政府审查,旗县行业考评小组评审,由旗县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绿色证书”。
对于“八五”期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农村牧区实行“绿色证书”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发〔1990〕71号)精神,已获当时“绿色证书”的农牧民,可优先申请新的“绿色证书”,但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岗位规范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补学所缺课程,缺什么补什么,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换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承认其资格,并享受持证人员应有待遇。
对取得“绿色证书”的农牧民,应优先安排项目承包和贷款,优先给予技术指导,以及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录用,要优先从取得“绿色证书”的农牧民中选拔。各地区可根据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获得“绿色证书”的农牧民在科教兴农兴牧中的作用。
“绿色证书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地区要根据全区“绿色证书工程”的任务目标,结合当地农村牧区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的“绿色证书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逐级分解落实。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要加快步伐,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区要稳步推进。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绿色证书工程”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按照《通知》和《办法》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绿色证书工程”实施细则、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要落实培训单位和培训经费,把好培训、考核、发证关,确保质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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