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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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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关于各盟市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情况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2-16

  【生效日期】2003-1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

关于各盟市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情况报告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各盟市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

关于各盟市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今年8―9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各盟市贯彻落实民族语文政策情况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民委(语委)在全区范围内检查了民族语文政策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情况,重点检查了12个盟市所在地和满洲里、二连浩特两个口岸城市等25个旗县市区。这次检查采取听、看、查的方式,采取打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检查与评比相结合的形式,评出各盟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的并用率和党政机关公文蒙汉两种文字的并行率情况。

  通过检查评比,在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成绩突出的盟市有:呼和浩特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在党政机关翻译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盟市有: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赤峰市、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两种文字并行并用成绩突出的旗县市区有:鄂温克族自治旗、扎赉特旗、西乌珠穆沁旗、奈曼旗、东胜区和昆都伦区。

  这次检查评比是建国以来自治区对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第二次检查与评比,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盟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保证了本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检查与评比,基本达到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提高的目的。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工作取得进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各地相继成立了社会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进行量化和目标化管理,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大宣传、大检查、大整顿,使两种文字并用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自治区人大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区开辟了蒙古语文工作法制化的先河,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呼和浩特市9个旗县区的并用率、准确率、规范率均已达到99%。

  (二)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得到应有重视,蒙汉两种文字并行率有所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现有在职蒙古语文翻译人员约2100人,其中党政机关翻译人员1476人。200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01〕4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党政机关的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如:通辽市8个旗县市区政府都设有翻译室;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都设立翻译科;赤峰市政府办公厅和8个旗县政府设立了翻译处(室),有的旗县人大也专门设立了翻译室,阿拉善盟今年1―7月份盟行署发往各旗县的文件蒙汉文并行率达到100%。

  (三)实施奖励制度,推动了干部职工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的积极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了农牧民素质。自治区和各盟市相继出台了《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奖励办法》等规定,经常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干部职工学习使用蒙古语文的积极性。各盟市加强了以蒙古语授课为主的治沙、种植、养殖等多种类型的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逐步推广,提高了广大蒙古族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致富本领,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四)蒙古语文新闻宣传、文化艺术、科研工作稳步发展。在新闻宣传和文化艺术工作中统一使用蒙古语标准语和蒙古语名词术语,推动了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程。蒙古语文科研工作在注重基础研究的同时,积极开展蒙语授课教育、机关翻译等研究,促进了蒙古语文科研工作的发展。各地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成立少数民族古籍整理领导小组,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着“抢救继承民族优秀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了抢救搜集和整理出版工作。

  (五)民族教育得到全面发展。全区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大了对民族学校蒙语授课教育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民族教育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初步形成了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具有鲜明地区特色、民族特色的蒙古语文授课教育体系。

  二、民族语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也发现了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上尚有差距。目前,蒙古语文工作尽管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但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蒙古语文工作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个别人认为可有可无,抓不抓无所谓,有些地区的领导也存在经济建设搞好了,其他工作自然而然也能上去的片面思想。

  (二)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全区蒙古语文工作机构隶属关系不尽一致,有的隶属于民委(局),有的隶属于民政部门,有的旗县市区无机构,只有一两个人从事蒙古语文工作,而且身兼数职。这种不健全的机构形式,很难适应新时期蒙古语文工作的需要。党政机关翻译工作机构不健全,翻译人员严重短缺。有的党委、政府只设一个翻译机构,有很多旗县没有翻译机构,只有专兼职翻译人员;还有的旗县法院和检察院没有蒙古语文翻译。

  (三)蒙古语文工作没有专项经费,无法保证正常开展。一是因蒙古语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调查研究、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工作无法开展。二是蒙语授课中小学多数负债办学,影响基础教育的发展。三是对蒙文图书、广播电视以及文化艺术事业、蒙医蒙药的政策性补贴不够。以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蒙古语文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民族教育还处于落后状态。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民族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改善步伐缓慢。在民族教育中,推行素质教育刚刚起步,民族基础教育的层次布局和专业设置还不尽合理。民族教育教学领域的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民族学校生源减少。

  三、加强民族语文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蒙古语文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做好蒙古语文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把蒙古语文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搞好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好民族语文工作。今后每两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一次对蒙古语文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四)要重视培养、选拔蒙汉兼通人才,充实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配备懂蒙文蒙语的领导干部。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时,要优先重点录用精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部,以体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五)要认真总结全区党政机关蒙古语文翻译工作经验,健全党政机关翻译机构,提高翻译人员待遇。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要继续保持在90%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发至旗县以下文件的翻译并行率要达到90%以上。

(六)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每年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蒙古语文工作专项经费,以进一步加强党的民族语文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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