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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2]53号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2002-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林地、草地,解决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工作中存在的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今后,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完成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等对建设项目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事项进行审查。凡未能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供地。��
二、严格预审程序,规范预审内容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完成至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前,要附具项目所在地旗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规划选址情况的审核意见,向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资金落实情况等;(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土地供应政策;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后,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预审意见,出具的书面预审意见作为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三、明确预审权限,落实预审责任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按下列权限进行预审:(一)建设项目由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建设项目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下列权限进行预审:(一)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三)各盟市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该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四)各旗县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该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おおおお�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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